我夫妻二人和老张夫妇都是“世交”兼“发小”——我们打小在一个大院里长大,几十年来一直感情笃深,因此我们均产生了“永结秦晋之好”的念头。正好我家的儿子杨文强与老张家的女儿张莉是小学、中学的同窗,两个孩子在大学时又是校友,长期的共处让他俩日渐产生了相互恋爱之情,我们两家老人便于两年前请来远亲近邻作见证,为两个孩子举办了订婚仪式,并约定在今年初为他俩举办婚礼。如今约定的婚期己过,但张莉却不知何故,竟突然反悔而拒不履行婚约了,这让我们两家的老人都感到很意外和难堪。请问:婚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它能否被强制履行?(读者杨建国)
订婚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结婚程序,即结婚并不一定要先订婿,男女相恋且论及婚嫁时完全可以不先经订婚而直接举行婚礼。因订婚而缔结的婚约,也不是必须要采取某种特定的方式,只要男女双方当事人(在本案中指的是杨文强与张莉)同意并自行订婚即可,也不是必须有公开仪式或有人见证,一般民间习俗上交换订婚戒指、项链等礼物的做法也非必然。一般来说,婚约的内容通常包括结婚日期、结婚仪式、举办婚礼的地点等事项,在你们两家为两个孩子订立的婚约中,约定了在两年后(即今年初)为杨文强与张莉举办婚礼,这一约定在当时得到了杨文强与张莉的认可,且它并不违反法律强制禁止规定或公序良俗,确实可视为张莉当时的真实意愿表达。但问题是,订立婚约只是男女双方预约将来结婚而己,而不像结婚登记那样具备法律效力。换句话说,订立婚约虽然是一种身份行为,但双方并不发生任何法律上的身份关系,只是在道德上负有与对方结婚的义务而己,依据我国民法的相关规定,婚约不得强迫履行,因此当事人之一方如果要反悔、不履行婚约,并不需要给出任何理由,另一方也不能请求法院强制履行。从这个意义上说,男女双方如果相恋相爱已经到了“非卿莫娶,非君不嫁”的地步,最好直接结婚或订婚后尽快结婚,以免日久生变后心有不甘又无可奈何。不过婚约虽然依法不得请求强制履行,但却依法可以请求他方返还赠与物,例如订婚时所赠送的戒指、项链等首饰及聘金等,均可请求他方返还;对于他方因此所受的损害,例如因购置嫁妆、辞去工作准备结婚、订作礼服或因准备结婚而租赁房屋等损害,也可以请求赔偿如果受害人无过失的话,对于精神上的损害,也可以请求加害人赔偿相当数额的抚慰金。另外,因违反婚约而发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依法必须在两年内行使,如果逾期没有请求,就会丧失请求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