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原配偶还享有相关权利吗?

2022-03-14

问:

因感情破裂,我与前妻于两年多以前经法院判决离婚。由于受相关影视剧的影响,我原以为离婚后就可以一了百了,即离婚夫妻之间已不存在任何权利关系了,正如“离婚了,就别再来找我”这个影片名一样。可是在这两年多时间里,我的前妻仍间或以种种理由来找我,常常让我感到无处藏身,但她,却说这是法律赋予她的权利。请问:在离婚以后,原配偶之间是否还享有相关权利关系?(读者王云)

答:

应当明确的是,原配偶在离婚后是没有互相探望的权利的。但夫妻离婚后并非就一了百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原配偶之间还享有着这样一些权利:首先是对子女的抚养教育权。我国《婚姻法》第36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其次是对子女的探望权。《婚姻法》第38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再次是在一年内有请求损害赔偿权。《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就损害赔偿的提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30条规定“(一)符合《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二)符合《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46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此外是在一年内对原财产分割的请求变更或者撤销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9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然后是两年内对一方隐瞒共同财产的分割权。《婚姻法》第47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31条同时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47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接着是两年内对连带清偿的夫妻共同债务享有追偿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5条第2款规定“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这里的追偿期限也是两年。最后是两年内对生效法律文书的申请强制执行权。就离婚时有关抚养费、财产分割、子女探望等问题形成的判决、调解、裁定等,《民事诉讼法》第215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2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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