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期间的财产是共有财产吗?

2022-03-14

问:

我于2009年10月在工作中与本地男青年袁某相识后,他便对我发起了几近疯狂的"恋爱攻势",在实在难以招架的情况下,我很快与他确定了恋爱关系,并随即和他租房同居生活。由于我们后来一直用“老公”、“老婆”来称呼对方,结婚成家看似已成必然,所以我毫无保留地将自己的工资收入全都拿出来交由他掌控,他则将这些钱与他的工资收入混在一起,用来购买了一些生活所需的家具、家电等物品。但因多种原因,他在两个月前提出要和我分手。我对分手没有异议,但我要求与他平等分割我们同居期间形成的全部财产,因为这是我和他的共同财产,可袁某却坚持说,他什么都不分给我,因为我和他并未登记结婚,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夫妻,所以并无“共同财产”及“平等分割”之说。请问:袁某的说法对吗?(读者杨新兰)

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规定,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5条则规定“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比较两者不难发现,《若干意见》第10条适用于作为非婚同居的事实婚姻,而《婚姻法解释一》第15条则适用于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情形。从上述两个司法解释可以看出,我国现行法律对于同居期间的财产归属采取了区别对待的原则,即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时的共同财产认定为共同共有,而非婚同居财产却“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不过我国民法理论中并无“一般共有”的概念,此处的“一般共有”实际上应为按份共有。值得一提的是,《若干意见》第10条中的“共同所得”,其立法本意重在强调“所得”系双方共同经营、共同管理、共担风险的收入所得,是一种共同劳动所得,而不是一方劳动收入的所得,也不是同居生活期间的所得购置的财产。同样是指共同出资购置的财产以及基于同居共同生活的需要购置的财产,但这种同居共同财产应仅以维持同居关系日常生活所需的基本物质保障为限。因此,非婚同居的共同财产仅包括“共同劳动所得、共同出资和为共同生活需要购置的财产”,除此以外同居者的个人劳动所得、受赠所得、投资所得及其非因共同生活需要所购置的个人财产,均应归个人所有而不属同居共同财产。相信当明白了这个道理之后,你就知道如何处理自己当前面临的财产分割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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