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补贴都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2022-03-14

问:

我于2002年8月参加工作,2008年8月与妻子段某登记结婚。2010年8月,我所在的单位按照8年工龄,发给我住房补贴6.8万元。不久前,段某以感情不合为由起诉到法院要求与我离婚,并且要求平分全部家产,其中也包括这笔住房补贴款。我同意与她离婚,也同意与之均分夫妻共同财产,但我认为,这笔住房补贴款是我所在单位根据工龄发给我个人的,不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也不应当与段某均分。请问:我的说法对吗(读者刘远华)

答:

所谓住房补贴,是指单位停止住房实物分配以后,采取货币分配方式向职工发放的用于住房消费的专项资金。单位发给职工的住房补贴归职工个人所有,比照住房公积金进行管理。住房补贴种类分为住房公积金补贴、一次性住房补贴和工龄住房补贴三种,按照参加工作时间的不同分别享受,本案中你享受的就是工龄住房补贴。按照现行《婚姻法》的规定,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夫妻双方实行的是法定婚后所得共同制。它强调的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取得过程中的力性",即夫妻双方无论是社会劳动还是家务劳动'只要是为家庭的共同生活做出了贡献,在这期间取得的财产均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2001年修改的《婚姻法》已取消了夫妻一方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经过一定期限即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做法,其第18条明确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方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9条也规定“《婚姻法》第18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1条还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17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由于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一般由国家、单位和个人三方按照一定比例定期缴纳,职工只有达到规定的条件才能领取,因此本条中的“实际取得”指的是夫妻双方已经拿到手中实际控制的这部分资金,而“应当取得”指的是根据规定已经确定最终会得到只因未达到领取条件而暂时没有得到的那部分资金。在离婚时具体处理住房补贴问题上,首先应严格区分款项取得于婚前还是婚后,离婚时分割的只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住房补贴。在具体操作上,可以先计算出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住房补贴总额,再按照比例分割,对此可参照司法解释(二)第14条中关于军人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的处理方法。具体到本案中,由于该笔住房补贴是按照你8年的工龄发放的,其中6年的住房补贴系你在婚前就已取得,只是未实际得到而己,而你取得该住房补贴时,段某与你的婚姻关系仅存续了2年,因此只有这2年的住房补贴属于共同财产。换句话说,在这6.8万元住房补贴中,有5.1万元为你的个人婚前财产,不应当拿出来与你的妻子段某分割;有1.7万元则属于你和段某的夫妻共同财产,理当由段某与你均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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