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儿子、儿媳于去年10月离婚,根据法院判决,我们那两岁的孙子由女方直接抚养,男方享有每周两次的探视权。由于我儿子长期出差在外而无法行使探视权,我和老伴想行使探视唯一孙子的权利,却因原来的婆媳关系一直不好而遭到我儿媳的拒绝。请问:爷爷奶奶可以行使对孙子的探视权吗?(读者黎莘)
你来信反映的情况,涉及的是一个法学理论问题,即探望权的主体范围。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而且协助一方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探望人可申请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措施;对探望人不履行义务的,法院也可以强制执行。由此看来,我国《婚姻法》规定探视权享有的主体为孩子的父母,并没有直接规定孩子的爷爷奶奶、外公外婆等亲属的探望权。严格来讲,爷爷奶奶要求探视权于法无据。不过你们虽不是法定的探望权主体,但若不进行适时探视以沟通和维系亲情,不仅将使你们与孙子之间丧失亲情,对你们的心理伤害也是很大的,而且你们的儿子因长期出差在外而无法行使每月两次的探视权,作为爷爷奶奶的你们代为行使儿子的探视权去探望孙子更是无可非议的。再者说,我国实行的计划生育政策,导致独身子女较多、很多家庭单传,祖辈对孙辈往往有了更多的精神寄托,因此从关心爱护老年人这种自然情感的需要,也从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考虑,给予爷爷奶奶或外公外婆对孙子女的探视权是很有必要的。因此你们可以向前儿媳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若她还是拒绝你们二老行使对孙子的探视权,你们可以向法院申请探视权的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