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丈夫平时很讲“江湖义气”,在他那群朋友中是出了名的热心肠,只要有朋友有求于他,他都会千方百计地满足对方的要求,为这个问题,我俩经常发生吵闹。不久前我在与他办理离婚手续时,才知道他曾背着我借款80万元,用去帮助他一名做生意失败的朋友,但后者却拿了钱就消失得无影无踪了。现在我丈夫要求我与他共同担负这笔债务。请问:婚姻存续期债务都得夫妻共同担负吗?(读者胡晓洁)
从你来信反映的情况看,在你们的婚姻存续期间,你丈夫背着你从一户亲戚家借来的80万元钱,已被他转手借给他的一名做生意失败的朋友,而且后者已经携款消失了,你直到办理离婚手续时才得知有这笔“婚姻存续期债务”存在。由此可见,你对丈夫借款一事毫不知情,你与丈夫也并无共同举债的合意,且你丈夫所借款项并未用于你们夫妻的共同生活,而是用去帮助他自己的朋友了。那这笔借款究竟该如何清偿呢?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与夫妻生活无关的个人债务只能由借债人以个人财产清偿。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其中包括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己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因赡养老人所负的债务;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由于这笔债务是你丈夫背着你欠下的,其款也并未用于你们夫妻的共同生活,所以在法律上讲,你并没有清偿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也明确规定“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视为个人债务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对方不负连带清偿责任。而用于清偿个人债务的个人财产,包括夫妻共同财产中分割后属于个人所有的财产、法定的个人财产以及夫妻双方约定的归各自所有的财产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