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名丧偶多年的寡居老姐,我于半年前经人介绍,与同样丧偶已久的鳏夫老陈相识,并决定与之相互搀扶着走完未尽的人生路。老陈是退休公务员,其退休金等待遇比我这退休工人要好得多,亲戚朋友们都认为我的晚年“有福”。岂料当我即将与老陈登记结婚时,他却提出要与我签订一份协议,明确约定“婚后各自经济独立,相互间无扶养义务,发生重大疾病时由各自的子女负担”。请问:再婚老人协议互不扶养是否有效?(读者孟秀芳)
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男女双方在登记结婚时,无论是初婚还是再婚、复婚,都可以对双方的婚前财产、婚后财产的所有关系以及家务负担等问题做出较为明确的约定,以免婚后因这些问题约定不明而产生纠纷,但夫妻所作的此类约定,均不得违反我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也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关于夫妻之间是否应该相互扶养的问题,我国法律是有着强制性规定的,如我国《婚姻法》第二十条就已明文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由此可见,夫妻之间具有经济上相互供养和生活上相互扶助的法定权利与义务,这既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也是夫妻各方都无可推卸的法定责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论哪一方生病或者发生经济困难,另一方都应当尽好扶养义务,包括生活上的照料、精神上的慰藉、经济上的帮助等。与一般意义上的婚姻关系一样,老人再婚同样也适用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即夫妻间的扶养义务并不能通过协议方式解除。从你来信反映的情况看,老陈与你约定婚后“相互之间无扶养义务”的内容,既违反了前述强制性规定,也与社会公序良俗相悖,因而并不具备法律效力,属于无效条款。当你们登记结婚以后,还别说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互相负有扶养义务,如若你们最终不幸离婚了,当一方面对生活困难时,另一方也应当从其住房、退休金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的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