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丈夫于2002年结婚,我们的儿子如今已有13岁了。因我丈夫是搞工程的,平时都常年在外,一年中只有几个重要节日才回家,身体不好的我只好辞掉工作,常年在家照顾儿子。在前些年,我丈夫还经常往家里寄钱,我们母子也一直都衣食无忧。但最近两年半来,由于我们夫妻间的感情出现了一些问题,我丈夫便不再往家里寄钱了,逢年过节也不再回家了。由于家中的积蓄已经耗空,又没有其他经济来源,我们母子的生活很快就陷入了困境。请问: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我可以要求丈夫支付抚养费吗?(读者陆琼)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其中一方是否能够要求另一方支付抚养费呢?答案是肯定的。首先,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其中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这里所说的未成年子女,指的是未满18周岁的子女;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则是指尚在学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至于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一般来说,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可按照其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还可适当提高,但是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数额也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水平,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也可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且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18周岁为止。其次,抚养费并不仅仅局限于离婚,也不仅仅局限于孩子和父母之间,根据我国《婚姻法》中的相关规定,夫妻之间也有相五抚养的义务,当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时,需要抚养的一方同样有着要求对方给付抚养费的权利。从你来信反映的情况来看,你的丈夫不仅有出资抚育你们的儿子的法定义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也还有着抚养没有经济来源的你的义务,尤其是在你生病无力就医的情况下,你丈夫依法应向你支付的抚养费不仅包括了衣食住行的费用,也还涉及医疗费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