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患协议不容撤销 患者权益不容侵害
——A医院起诉撤销《医疗纠纷调解协议》案
案情简介:
原告:某县A医院,
被告:郭某玉、曹某乙,
代理人:宋健,四川鉴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号:2022川0824民初2547号
患者曹某甲在某县A医院检查为食管胃结合部恶性肿瘤,2021年4月16日入住A医院,A医院于4月19日对患者进行了胃肿瘤切除手术,术后患者病情加重,出现呼吸衰竭,A医院遂联系将患者于4月23日转入南充某医院进一步治疗,入住重症医学科,期间南充医院多次发出病危通知,住院至5月11日,期间产生了近10万元的医疗费(A医院支付)。
2021年5月11日,A医院申请,在某县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参与下,A医院与患者妻子郭某玉、儿子曹某乙签订了《医疗纠纷了解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约定:就医院方的医疗责任,双方确认患者总损失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食宿费;后续将发生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八十万元,双方一致同意不进行司法医疗司法鉴定的前提下,由医院一次性总结赔偿患者各项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食宿费;后续将发生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十九万元等。
协议签订后,患者转出了南充某医院回家保守治疗,医院也支付了郭某玉、曹某乙十九万元的赔偿款,出院后,患者曹某甲并一直健在并未死亡。
2022年3月,A医院发现曹某甲一直健在,遂向某县法院起诉,请求撤销双方签订《医疗纠纷调解协议书》中关于医院赔偿十九万元的约定,由郭某玉、曹某乙退还赔偿款。
律师办理情况:
代理律师认真分析本案双方签订的协议,认为该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是医院方在为了不扩大继续治疗将产生的巨额医疗费的损失,而要求患者家属对患者停止医院治疗而转入保守治疗的一种协议,协议并非以患者死亡为给付前提,即使有这样的协议初衷,也是违反社会公德而无效的,协议经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且已经实际履行,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协议依法应当合法有效。原告医院在签订本协议是,明知患者曹某甲只是濒临死亡,但并未死亡,对患者日后出现的各种可能性(即停止住院治疗后短时间不死亡),基于专业的医疗机构,是应当预见到的,不存在重大误解的情况,原告的诉请依法不应得到支持。
案件结果:
该案一审法院完全采纳了被告代理律师的意见,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后,一审原告不服,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2023年1月5日,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22)川08民终18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